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胜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782628336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中东路6号中凯梦之城3号楼1-2层3号网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0
(2022)吉0291民初156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7
(2022)吉0211民初41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09
(2025)吉0204民初39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市环讯电梯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3
2022-12-30
(2022)吉0291民初156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6
2022-11-03
(2022)吉0291财保16号
财产保全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2-11-11
2022-11-03
(2022)吉0291执保144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6-21
2016-06-21
(2016)吉0106民初137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4-11
2016-04-11
(2016)吉0106民初44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环迅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3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6〕0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9日与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中心卫生院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由其负责该卫生院的1台电梯2026年的维保工作,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提前制作填写了2026年2月13日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并对记录内容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9日与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中心卫生院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由其负责该卫生院的1台电梯2026年的维保工作,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提前制作填写了2026年2月13日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并对记录内容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提前制作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和第七条 “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维保单位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修订维保计划与方案。当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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