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嘉善吉鑫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培林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MAD24MUY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125号一层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5﹞29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1日,本局查获当事人存在使用劣药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1盒过期的批号为231001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和1盒批号为230907的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当事人未建立批号为231001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和批号为230907的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的养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1盒过期的批号为231001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和1盒批号为230907的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当事人未建立批号为231001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和批号为230907的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的养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警告。
10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