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长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84J9A82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8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榆树市松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古林茅高粱酒(40%vol)、古林茅酒(43%vol)、古林茅酒(53%vol)三种白酒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共生产古林茅高粱酒(40%vol)150箱(每箱12瓶),售出1瓶,售价20.00元/瓶,成本10.00元/瓶,货值金额36000.00元;共生产古林茅酒(43%vol)776瓶,未售出,售价50.00元/瓶,成本33.00元/瓶,货值金额38800.00元;共生产古林茅酒(53%vol)167箱(每箱4瓶),售出1瓶,售价200.00元/瓶,成本45.00元/瓶,货值金额133600.00元。合计货值金额208400.00元。
2026年02月02日,榆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蒋新丰、杜晋收到杨民和匿名在12315平台的举报(举报单编号:51220100002026020290000811、51220100002026020290000800),杨民举报内容:“2026年2月2日,发现长春市榆树市黑林子镇团林子大队8组刘长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商家生产制作售卖假酒。”匿名举报内容:“2026年2月,发现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行为:先生反映商家售卖假酒。”经查,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8组)法定代表人为:刘长勇,发现其生产销售标识标为:古林茅高粱酒(40%vol)、古林茅酒(43%vol)、古林茅酒(53%vol)标签左上角均标为“古林茅?+图形”、gulinmao? 。“古林茅?+图形”未注册,存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该吉林省北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古林茅高粱酒(40%vol)、古林茅酒(43%vol)、古林茅酒(53%vol)三种白酒违法经营额总计208400.0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分则第327号之规定: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的,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程度为严重。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违法经营额15%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31260.00元整;
3126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