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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磊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6316588840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峡口镇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11
(2018)鄂0528民初1644号
劳动争议
张*
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阳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3
2019-11-29
(2018)鄂0528民初1647号
劳动争议
兴山县兴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6号
2026年1月1日当事人在接到12122电话通知后,安排工作人员驾驶救援车辆(车牌号码:鄂E516A6)前往峡口隧道2号,将诉求人的故障车辆从兴山县宜巴高速1214段拖至平邑口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当事人按起步价400元,之后按20元/公里的价格加收费用,拖行距离共10公里,加收200元,当事人收取故障车主救援费共600元。故障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当场投诉至12122,按照经营场所内公示的收费标准,当事人自认为应收取救援费用300元和高速来回通行费共44元,故当场将多收取的256元退还给故障车主。由于故障车主还是认为收费不合理,当晚19点30分又向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湖北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作业登记告知书》(单号:0017098);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与诉求人的相关微信转账截图、清障施救作业车辆的高速过路费用交易订单截图(交易单号:4200002980202601015716614237),还调取了当事人高速救援资质。 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1号)文件中“《湖北省定价目录》:序号:13、项目:重要专业服务、定价内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定价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属于政府定价。依据《湖北省运输厅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的通知》(鄂交发〔2023〕73号)中附件2《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序号:2,收费项目:故障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车型:A类,收费标准:基价(10公里)300元、拖运(元/公里)15元/公里、最高收费金额600元/次,备注: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序号:8,收费项目:拖曳(牵引)车辆通行费,计费单位:次,收费标准:按拖曳(牵引)车辆实际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向故障或者故障车辆的司机(货主)收取,备注:拖曳(牵引)车辆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货主)收取”的规定,因涉案故障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车辆总质量:2995kg,宜巴高速1214段至兴山县平邑口村的救援里程在10公里以内,且当事人的救援车辆在从平邑口收费站上了高速进行救援之后从高速隧道中段的U型港湾直接调头后从平邑口收费站下高速,实际只交纳了一次高速过路费用22元。故当事人应收取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用300元及救援车辆实际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用22元,共计322元,但实际收取费用600元,多收278元。当事人已于1月1日退还给故障车主256元,1月3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解后又退还22元高速过路费,现已将多收取的278元全部退还给故障车主。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投诉人的故障车辆拖曳费用及救援车辆实际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用共计27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400元。
4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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