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县华黏糯玉米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5MACNC85K2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务勤村李家店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县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2023年6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7月3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宾县华黏糯玉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冷库内食品原料落地摆放,我局对该加工厂的上述行为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下达责令改正,责令其2026年4月11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加工厂冷库内仍存在食品原料落地摆放的情况。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6-06-09
2
宾市监处罚〔2023〕157号
宾县华黏糯玉米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食品未执行当日生产当日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行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不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未重新申请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1.宾县华黏糯玉米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宾县华黏糯玉米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证明未按照要求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3.询问笔录3份;证明未按照要求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证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有效期的事实;4.《检测报告》3份;证明购进食品原料合格;5.供货商北纬四十七(克东县)绿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合格证》1份。显示生产日期:2023年8月,保质期18个月;证明购进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供货商北纬四十七(克东县)绿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7.《出库单》1张,客户名称:杭州杭玖农副产品公司;证明该加工厂销售了产品;8.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加工厂的生产加工情况。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小餐饮未取得核准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100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