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融水县韦翠平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翠平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5MA5L9BAT5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大旗山路旗秀丽园1幢1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水市监处罚〔2024〕89号
当事人于2015年1月19日已注册办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5日在经营者韦翠平的陪同下对正在开门营业的当事人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当罚[2024]274号)予以警告,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对我局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已成事实。
综上,当事人拒不改正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的“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的“从轻”适用情形的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人民币一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80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2
融水市监当罚〔2024〕274号
经核实,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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