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易盛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AXXEL0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78号8幢1层15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35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供货商杭州***有限公司采购24瓶高梁酒(规格型号:100ml/瓶,50%vol),采购价5元/瓶,放置于超市货架上进行销售。该批次案涉高梁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酒精度实测值为47.3(标准指标为49.0-51.0),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4年5月13日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案涉高粱酒20瓶,销售价6.8元/瓶,销售额为136元,违法所得36元。剩余未销售的4瓶案涉高粱酒当事人已于案发前自行退回供货商,退回的案涉高粱酒按6.8元/瓶计算,货值金额为27.2元。案涉高粱酒总货值为163.2元。当事人已销售的案涉高梁酒尚未纳税。以上涉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的高梁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相应变更本案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50元整,上缴国库。
15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