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陈士刚蔬菜零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士刚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5MA21UE5D1Y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化农贸市场蔬菜区44-45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3〕00447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从事新鲜蔬菜零售活动。2023年5月11日,受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8公斤,抽样数量含备样为6.07公斤,买样价格为14元/公斤。2023年5月25日,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上述豇豆的检验报告(No:JX-GD-6221-94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该批次豇豆的索证索票材料。随后当事人开展了不合格产品排查整改活动,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和召回情况报告,召回数量为0。
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豇豆共采购了8公斤,采购价为1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4元/公斤,抽样之前未销售,抽样后全部销售完,无库存,无召回。故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货值金额为112元,当事人获利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豇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豇豆的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被判定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