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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湘村食家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9XLKE1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绣林大道10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83号
2023年9月5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祖刚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绣林大道100号的石首市湘村食家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食品加工区操作间油烟机等设施、设备存在油渍、污垢,未按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3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2023年9月14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食品加工区操作间油烟机等设施、设备存在油渍、污垢,仍未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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