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兴杰鸡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锡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T8BH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漕河镇蕲阳南路1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94号
经查明,案涉食品:1、“正新?”五花肉串4袋系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01月23日和2023年08月22日通过正新物流自武汉立派冷库购进的,购进价格为44.6元/袋,进货货值金额共及为178.4元;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鹿安?”蜂蜜芥末酱,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正新物流自武汉立派干库购进的,购进价格16.7元/袋,进货货值金额为16.7元;(二)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添加剂:黄色袋装蜂蜜芥末酱1袋,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在淘宝网平台上提取的进货凭证,进货价格为20.94元/袋,进货货值金额为20.94元。上述案涉食品进货值金额共计为216.04元。案涉食品均为当事人用于店内制作蘸酱炸鸡时作为调味料添加增鲜提味,制作完成后销售给顾客。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记录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以15000元罚款。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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