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楚生名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02MA7H1M166K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人民南路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1
(2022)湘1202民初2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怀化市鹤城区楚生名品超市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10-26
(2022)湘1202民初2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怀化市鹤城区楚生名品超市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2
(2024)湘1202民初4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怀化市鹤城区楚生名品超市
邓**
裁判文书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5
(2024)湘1202民初4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怀化市鹤城区楚生名品超市
邓**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7
(2022)湘1202民初2478号
买卖合同
无
余**
裁判文书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9-08
买卖合同纠纷
无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6-25
(2023)湘1202执1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怀化市鹤城区楚生名品超市与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怀鹤市监处罚[2023]301号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经各品牌持有人工作人员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其中有:1、“水井坊”酒共13瓶,①水井坊井台酒,编号:119S5208 20200318A8共2瓶;②水井坊井台酒,编号:119S5208 2021316A9 共6瓶;③水井坊八号酒,编号:119S5207 20210316A9共1瓶;④水井坊八号酒,编号:119S5207 20230216A9共4瓶。2、“习酒”共4瓶,习酒窖藏1988酒,编号:1029205044、20210618共4瓶。3、“酒鬼”酒共8瓶,①50度酒鬼酒,编号:20201218 1803031312共2瓶;②红坛18酒鬼酒,编号:20210121 200301211M共1瓶;③红坛高度柔和酒鬼酒,编号:20200918 1803031312共5瓶。4、“国窖”酒共16瓶,①国窖1573酒,编号:20221129 1061V4共12瓶;②国窖1573酒,编号:20220322 1061V4共1瓶;③国窖1573酒,编号:20190528 1061V4共2瓶;④国窖1573酒,编号:20191028 1061V4共1瓶。5、“剑南春”酒共18瓶,①剑南春酒,编号:20210324共9瓶;②剑南春酒,编号:20230421共2瓶;③剑南春酒,编号:20200416共7瓶。6、“五粮液”酒共16瓶,①五粮液酒,编号:8531141、85283823、85267118、85248718共14瓶;②五粮液1618酒,编号:8524911、8529653共2瓶。7、“湘窖”酒共3瓶,①湘窖酒,编号:20130424共1瓶;②湘窖酒,编号:20150315共2瓶。8、“小糊涂仙”酒共32瓶,编号:20170308共32瓶。9、“贵州茅台”酒共2瓶,①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编号:20150222 2018-115 AE13740共1瓶;②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编号:20190111 2018-094 AE29447共1瓶。上述销售商品涉嫌侵犯相关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销售商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店内其它待销售商品正常经营。
扣押的共九种品牌涉案商品,我局委托各品牌商标持有人进行鉴定,上述九种送鉴样酒各品牌商标持有人出具产品鉴定证明均认定:包装完好,封口封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涉案商品各品牌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详情见证据材料。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商品台账,涉案商品进销货记录材料,也无经营电脑,当事人现场也未提供涉案商品进货凭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未对收购商品有台账记录,称因其从事从事礼品回收经营活动,涉案商品部分由一家已停业南杂店提供,部分是顾客上门提供,称不知晓南杂店老板及上门顾客的联系方式。后又称因其从事礼品回收经营活动时间长收购数量多且未对回收商品做标记,其实并不清楚涉案商品来源。因此,我局无法查证当事人之前是否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及销售金额。
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关于涉案商品回收价格清单,称涉案商品均按此回收清单单价进行收购,认为涉案商品按其回收价总货值为35920元。当事人称其从事礼品回收经营活动时间长、收购数量多、信誉好,故我局扣押涉案商品其回收收购价格低。当事人提供了一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从事礼品回收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我局扣押的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各商标持有人出具价格证明,(涉案商品各品牌商标持有人出具的价格证明详情见证据材料)确认涉案商品市场销售价为84056元。我局认为,涉案商品货值各品牌商标持有人出具的市场销售总价为84056元与当事人所述礼品回收总价35920元相差巨大,按当事人所提供证据,我局无法查证当事人经营涉案品牌进销货数量,无法查证涉案商品来源,无法查证涉案商品回收价格,但品牌商标持有人出具价格证明中的市场销售价也并非实际市场零售价,当事人所述礼品回收价低于市场销售价属于常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城区、经济开发区33家较大烟酒经营户进行涉案商品零售价价格调查,确认各品牌酒一般市场零售价为:五粮液酒:1000元/瓶;五粮液1618酒:1000元/瓶;茅台飞天茅台酒:2800元/瓶;习酒窖藏1988酒:580/瓶;国窖1573酒:950元/瓶;50度酒鬼酒:280元/瓶;红坛18酒鬼酒、红坛高度柔和酒鬼酒:350元/瓶;水井坊井台酒:500元/瓶;水井坊八号酒:350元/瓶;湘窖酒:380元/瓶;剑南春酒:450元/瓶;小糊涂仙酒:150元/瓶,由此得出,涉案商品货值为61570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九种品牌共112瓶酒;2、罚款92355元。
92355.00元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