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骆友鲜肉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恩全 | 注册资本:3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DXECQF8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新丰骆1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从丘北县树皮乡以估价的方式价格购进了1头约600市斤的生猪。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郊子城新隆小组自己家中使用非专业生猪屠宰设施、设备对该头生猪进行屠宰,屠宰后运输到其位于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146号的鲜肉摊位上进行销售,该头生猪屠宰后得到鲜猪肉约500市斤,当事人未记录准确的生猪重量及屠宰后所得鲜猪肉重量。当事人经营上述鲜猪肉未建立购进、销售记录(台账),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0元/市斤的均价销售的上述鲜猪肉销售额约1400.00元,但具体重量无所确定,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146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数量1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296.40市斤;
2.处以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