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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天平自行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秀红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ADM2X9W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46号101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342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以990元/辆的价格购进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77Z,整车编码:160222462009412)、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T4282Z,整车编码:160222462036879)、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91-2Z,整车编码:160222555064977)、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99Z,整车编码:160222553059520)、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65Z,整车编码:160222552048792)、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T4282Z,整车编码:160222462037185),当事人将上述六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鞍座及加装了后护架后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是1099元/辆,尚未售出被我局现场查获。经查证,改装了鞍座及加装了后护架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车辆简图不符。按销售价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6594元,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改装、加装的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77Z,整车编码:160222462009412)、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T4282Z,整车编码:160222462036879)、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91-2Z,整车编码:160222555064977)、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99Z,整车编码:160222553059520)、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4265Z,整车编码:160222552048792)、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T4282Z,整车编码:160222462037185);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15号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供货商处购进整车编码为160222455064367的爱玛品牌电动车1台,随后改装了后座,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尚未售出。该台爱玛品牌电动车购进金额为1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照片,电动车产品合格证,证明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以及改装后的车辆外观与原车外观存在明显差异;3.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及执法人员采取措施的情况;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事实及涉案车辆的来源、价格情况。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非法改装销售的整车编码为160222455064367的爱玛品牌电动车1台; 二、罚款2000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的行为。
2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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