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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慈安堂中医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桑红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CNPQ25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9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3]4010号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进行店铺宣传和医药知识宣传,2023年2月1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微信公众号“龙沙区慈安堂中医馆”做了一期安宫牛黄丸的宣传,标题为“【慈安堂中医馆】丨立春安宫牛黄丸你服用了吗?”,宣传安宫牛黄丸疗效有“能够促使脑细胞在极度缺氧的条件下维持正常的生理活动,有效保护大脑,保命、救命,减少后遗症,为抢救赢得时间”;“中风前期用安宫牛黄丸能减轻脑出血和脑血栓的形成”;“可起到降压作用”;“荡涤痰湿,软化血管,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突发”;“有中风先兆、中风后遗症患者;一月服用一粒,每次能降低10%中风风险,饭后服用”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一定有其描述的功效,内容构成虚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和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证据(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五):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龙沙区慈安堂中医馆公众号,标题“【慈安堂中医馆】丨立春安宫牛黄丸你服用了吗?”的广告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公众号广告宣传中有“能够促使脑细胞在极度缺氧的条件下维持正常的生理活动,有效保护大脑,保命、救命,减少后遗症,为抢救赢得时间”;“中风前期用安宫牛黄丸能减轻脑出血和脑血栓的形成”;“可起到降压作用”;“荡涤痰湿,软化血管,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突发”;“有中风先兆、中风后遗症患者;一月服用一粒,每次能降低10%中风风险,饭后服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 证据(七):2023年4月1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公众号广告制作费用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方式、公众号广告的制作和宣传内容中有“能够促使脑细胞在极度缺氧的条件下维持正常的生理活动,有效保护大脑,保命、救命,减少后遗症,为抢救赢得时间”;“中风前期用安宫牛黄丸能减轻脑出血和脑血栓的形成”;“可起到降压作用”;“荡涤痰湿,软化血管,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突发”;“有中风先兆、中风后遗症患者;一月服用一粒,每次能降低10%中风风险,饭后服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事实情况及制作公众号广告费用;
罚款0.0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