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润食品科技(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MA1163U52M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十六号路14号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西市监食处罚﹝2024﹞288号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禾润食品科技(沈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正在改造。经询问,车间改造自7月1日开始。在检查企业成品库时发现牛牛火锅食材(毛肚)150袋,生产日期:2024-07-02,规格2.5千克/袋。当事人在改造期间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现场对涉案的150袋牛牛火锅食材(毛肚)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7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生产毛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由于生产需要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对生产车间进行部分改造。又因客户需求,7月2日生产了151袋牛牛火锅食材(毛肚),规格2.5千克/袋,出厂检验使用1袋,剩余150袋,未进行出厂销售。售价140元/袋,货值共计21000元。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查封的150袋牛牛火锅食材(毛肚)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生产车间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对生产车间改造的事实;2.牛牛火锅食材(毛肚)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生产车间改造期间进行生产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符合规定;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依法调查的情况;5.毛肚生产记录、入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产品的生产数量;6.出厂检验记录,证明当事人按要求对该产品进行了检验;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查封的情况;8.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解除查封的情况;9.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本公司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西市监食罚告【2024】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生产毛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涉案产品牛牛火锅食材(毛肚)货值共计2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规定,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程度:严重违法行为。三、是否宽大处理:是。
-元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