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竹溪县天天批零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献军注册资本:0.0002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ARUPA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郭家梁子村6组(左家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调查,上述蓉城电子计价秤ACS-30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在襄阳市竹叶山批发市场购买的,主要用于销售散装食品时进行称重计量结算的器具,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计量器具自购进后一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期间未申请检定。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的非自动衡器应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该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本局于2026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1.当事人使用蓉城电子计价秤ACS-30的购进票据、检定证书或合格证明材料;2.当事人使用蓉城电子计价秤ACS-30进行称重计量交易结算的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竹溪市监责改〔2026〕140号)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回访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案涉蓉城电子计价秤ACS-30(生产编号:F156302,出厂日期:2024年6月)处于通电状态,未见其设备上粘贴检定合格印、证标志,且当事人现场仍然无法提供(出示)上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明材料。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蓉城电子计价秤ACS-30,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3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