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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文章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6E20WY3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弓镇灵山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烟处﹝2026﹞第005号
2026年5月3日三穗县公安局八弓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县医院对面三穗县文章副食店有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问题。2026年5月8日10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配合三穗县公安局八弓派出所公安民警前往三穗县文章副食店对事发情况进行了解和拍照取证,公安民警现场提取了三穗县文章副食店2026年5月3日00时15分32秒至5月3日00时16分19秒时间段向未成年人女孩杨某某销售卷烟的监控视频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日,三穗县公安局八弓派出所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我局,三穗县文章副食店的行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查明,三穗县文章副食店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2624102415)的卷烟零售户,持证人杨文章。2026年5月3日00时15分,现场负责人张先吉在未确认女孩杨某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在三穗县文章副食店向未成年人女孩杨某某销售了97mm南京(炫赫门)一包和一个打火机,微信收款共计23元,其中97mm南京(炫赫门)一包销售金额为22元。2026年5月8日三穗县公安局文笔派出所向我局移送了2026年5月3日00时15分32秒至5月3日00时16分19秒时间段张先告在三穗县文章副食店向未成年人女孩杨某某销售卷烟的监控视频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视频显示的销售时间、地点与现场负责人和未成年人杨某某的陈述相吻合。因杨文章是三穗县文章副食店的经营主体,其违法行为应由持证人杨文章承担。杨文章经营的三穗县文章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已查清,根据《贵州省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按其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97mm南京(炫赫门)1包×每包22.00元=22.00元,违法所得22.00元。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三、处3000.00元罚款。
300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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