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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锦源汉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亚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D1F7U97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城南路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6〕15号
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武定县狮山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城南路21号的武定县锦源汉堡店进行检查时,在操作间内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起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红辣芝士撒粉1袋250克(使用过)、蒜香酱油炸鸡酱1桶5 kg(使用过)。执法人员把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下达《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武市监查决〔2026〕22号)及《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武市监物清〔2026〕22号),对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扣押。经批准,本案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淘宝网上网购的,有购货凭证,用于做加工食品的配料,具体情况是:1.红辣芝士撒粉购买1袋,净含量:500克/袋,生产日期:2024.11.08,保质期:12个月,进价:30.00元/袋,进货日期:2025.02.17,使用了0.5袋,剩下0.5袋,生产商:苏州麦基斯食品有限公司;2.蒜香酱油炸鸡酱进了1桶,净含量:10kg/桶,生产日期:2024.12.30,保质期:12个月,进价:189.06元/桶,进货日期:2025.01.28,使用了0.5桶,剩下0.5桶,生产商:威海韩味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9.53元,由于当事人未做使用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意见: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辣芝士撒粉0.5袋、蒜香酱油炸鸡酱0.5桶;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026年4月27日,本局书面送达了《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市监罚先告〔2026〕22号)和《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市监听告〔2026〕2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辣芝士撒粉0.5袋、蒜香酱油炸鸡酱0.5桶;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否, 请批示! 执法人员(签名): 、 20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辣芝士撒粉0.5袋(250克)、蒜香酱油炸鸡酱0.5桶(5kg);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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