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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胜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8MA6YT2U386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巴县永乐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巴县市监局处罚〔2023〕19号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的主要内容为,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永乐地方偏僻,服务群体小,惨淡经营,违法案值小,货值几十元,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执法人员认为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上,为体现过罚相当及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建议对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镇巴县永乐镇核桃树社区街上张胜昌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经营货柜上发现预包装食品原味蛋糕,经称重共计2.5斤,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进行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现场经营场所有过期食品经营。 2.《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取得了营业资格,身份明确。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4.《证据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负责人张胜昌个人信息。
1000.00元
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2
镇烟处﹝2023﹞第07号
当事人张胜昌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场所位于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永乐镇街上,经营场所名称为镇巴县永乐镇张胜昌商店,烟草专卖许可证号为:610728100387。当事人张胜昌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以当事人张胜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830.00元7%的罚款,计618.10元的行政处罚。
618.10元
镇巴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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