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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胡佑调料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EQQ0A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62-64号-A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微信联系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0号龙王庙商贸广场C栋-1层D22号的武汉市江汉区纪益干鲜调料经营部老板秦纪益,以抵扣货款的方式取得了5件云鹤牌食盐,进货价格45元/件,按照一件70元进行销售,货值为350元。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关于食盐的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案食盐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商家的基本信息和署有胡佑与秦纪益签名的情况说明,未保留进销票据,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对销售侵权食盐一事并不知情。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舵落口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对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一事已完成了整改。以上数据采用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其交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云鹤牌注册商标专用权食盐和采购云鹤牌食盐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经所长办公会及相关办案人员认真讨论,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进货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400元,2、警告。
4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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