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什信德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布都热依木·麦麦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9LTC59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迎宾大道街道科创社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八钢金属加工区121号下属F区30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查,一是喀什信德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开始,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区**号下属F区**号,使用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铭牌上的设备代码分别为417010461202121589,产品铭牌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为5t,且电动葫芦侧面罩壳铭牌标注起重量5t。二是当事人提交的上述产品质量证明书上设备代码为42704116620210037,起重量为2t,且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均与产品铭牌显示信息不符,当事人承认当初购买时额定起重量是5t,后为了逃避检验补了2t的资料。三是上述起重机起重量为5吨,且提升高度8米,同时具备垂直升降和水平移动的功能,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额定起重量≥3吨,提升高度≥2米的定义,属于特种设备。四是至查获之日,当事人以“大吨小标”起重吨位的方式,在起重机横梁标注起重量为“2.8t”,未经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起重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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