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MAC315M86K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尧南路7号3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5〕X00105号
被抽检批次“煎炸淀粉肠用油”为预包装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由当事人从合法途径购进,并提供了验收记录、采购单据和该批次大豆油的《质量检验报告》。当事人在第四食堂的“奇味多西点”档口将该大豆油用于制作“煎炸淀粉肠”,日常制售煎炸淀粉肠时煎炸用油一天一换。2025年5月12日,由于当事人员工没有严格执行煎炸用油应一天一换新油的管理规定,私自留存并使用了前一天的部分隔夜回收大豆油,兑入新大豆油中混合使用,导致大豆油的稳定性下降,从而极性组分项目不合格。
经核实,当事人使用该批次“煎炸淀粉肠用油”制售的煎炸淀粉肠28根,销售价为4元/根,销售金额为112元,货值金额112元,违法所得112元。案发后,当事人加强员工培训管理,对“煎炸淀粉肠用油”不合格情况积极整改,并对2025年5月12日制售的煎炸淀粉肠进行召回,截止案发召回数量为0。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