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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八一宾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7C4XA06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4]142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睿博电脑经营部购以300000.00元的价格购进了28台组装电脑的配件,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睿博电脑经营部组装好后发货至当事人,当事人对外经营的客服共计21间客房,客房内电竞电脑共有28台,以上电脑为该宾馆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28台电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应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施,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300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电脑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材料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电脑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材料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电脑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材料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印卫健公罚〔2023〕36号
印江自治县八一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杯具和塑料拖鞋未按规定清洗消毒
罚款200元人民币
2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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