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胜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源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2577031338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丰街886号厂房F层、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19-05-08
(2019)闽0502民初11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福建省佳胜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450763.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1-05
2018-09-25
(2018)闽0502民初3050号
2018-3050陈**与吴**等人股权转让判决书
9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05
2018-09-25
(2018)闽0502民初3050号
2018-3050陈**与吴**等人股权转让判决书
9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泉鲤市监浮处罚〔2025〕008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款对讲机(规格型号:A220、HYDX-F10),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规格型号:A220的对讲机共生产30套,每套售价68元,销售17套,销售给重庆钰荣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HYDX-F10的对讲机共生产15套,每套售价63元,销售7套,销售给重庆钰荣诚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货款。重庆钰荣诚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抽查产品判定不合格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后,除了被抽检的规格型号:A220对讲机1套,规格型号:HYDX-F10的对讲机1套外,其余产品还未售出,已将不合格产品及备样抽检产品总计22套一并退回,涉案对讲机共计43套,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2985元,被抽检规格型号:A220的对讲机1套,规格型号HYDX-F10的对讲机1套,违法所得共计131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款对讲机(规格型号:A220、HYDX-F10)及电源适配器为配套生产,其中该两款对讲机的电源适配器,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修订)第八类第48中代码0807、0907电源的描述,需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才能用于经营活动,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并未经强制认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对讲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经查,当事人没有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规定的从轻与从重适用规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建议按一般情节处理,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一般情节处罚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对讲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43套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对讲机及违法所得131元,并处罚款5970元,合计6101元。
-
-元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