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融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3MACH68WP78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28层BCDE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南市监处罚〔2025〕115号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董某某使用工作手机131****2976先后拨打举报人185****5315、133****6315电话推广商业贷款。当事人收集个人电话信息未明确公开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举报人知情同意。本案当事人拨打该电话行为未达成交易,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