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肖家酒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景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22MA1AW9MU2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09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3]3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肖家酒庄于2018年5月12日成立,均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流上接”高粱酒5桶(每桶净含量5.3升),“流上接”玉米酒2桶(每桶净含量5.3升)均无明码标价等内容,共计7桶。执法人员2023年12月8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销售的白酒因刚刚摆放到货架子,还没来得及张贴价格标签,所以对销售的白酒没有进行明码标价,货值金额为350元,当事人能提供未销售“流上接”高梁酒5桶(每桶净含量5.3升),“流上接”玉米酒2桶(每桶净含量5.3升)的进货台账,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公民,具有经营条件。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所经营的白酒未明码标价。
(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四)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的照片两张;证明:该店在货柜摆放的白酒未明码标价的证据。
(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六)当事人提供进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的未明码标价“流上接”高粱酒5桶,证明:玉米酒2桶。
(七)供货方资质证明;证明:该店销售“流上接”白酒是从合法渠道采购的 。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