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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宇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孝衍卫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MA3QBENY9J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二路阳光西路双湖馨苑9号楼103号沿街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开管罚决字﹝2025﹞第2002号
2025年3月14日23时左右在黄河八路渤海二十一路以东海韵璟樾项目现场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喷洒、未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滨州宇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城镇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硬质围挡,按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并保持完整、整洁;(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遮盖、喷洒等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垃圾;(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立车辆清洗设备,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2025年3月19日给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今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滨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九十八条一般违法情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1000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0000.00元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03-26
2
滨环罚字﹝2023﹞JK1号
该地块在变更土地用途之前没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20000.00元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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