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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信一购物广场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露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ER3N68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朱河镇芦陵北路1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2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7日,从岳阳市风华果业A区8栋270号购进小台芒1件,共12.9kg,购进价格为7.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6.96元/kg,货值金额为219元,违法所得为120元,,截止2024年8月1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至2024年9月6日未能召回产品,也未出现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不良反应事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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