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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旭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82595323537C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霍州市霍东大道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成**
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2
2020-11-27
(2020)晋1082民初12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帅**,帅**,兰**
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
霍州市人民法院
3
2020-11-27
(2020)晋1082民初12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4
2020-11-27
(2020)晋1082民初12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帅**
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5
2020-11-27
(2020)晋1082民初12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6
2020-11-27
(2020)晋1082民初12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兰**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帅**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帅**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帅**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5
2020-12-09
(2020)晋1082民初12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诉被告天津宇杰钻井有限公司、王**、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城罚决字﹝2024﹞第062号
未经批准破坏绿化带
未经批准破坏绿化带
10000.00元
霍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12-12
2
霍市监处罚﹝2023﹞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霍州市阳光首府”(微信号:gh_4c6c51d9112,账号主体: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发布标题为“首付10万起,拎包入住”内容显示有“88-138㎡全明户型精装交付,品质如您可见”字样,其中“88-138㎡”字样未表明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该公司每年交纳软件服务、微信平台服务费含税共计300元,经核算广告费用300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制作并发布了新版广告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1份及线索图片5份,提供了违法事实线索;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3、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图片复印件及微信公众号详情页共4份,证明了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者与委托人的身份;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微信发布广告及广告费用等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范围等情况;7、侯马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交纳微信公众号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了交纳年费及服务名称的情况;8、更新后广告图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2023年9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霍市监罚告〔202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0.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元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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