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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昌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588887561A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芳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4
2020-05-12
(2020)皖1722民初1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台县昌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8-17
(2020)皖1722执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洪**、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1719.5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8-14
2020-03-10
(2020)皖1722执48号
洪**、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534.5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生产了陵阳乡味牌豆腐乳200瓶(规格型号450克/瓶)。2025年11月2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豆腐乳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豆腐乳大肠菌群实测值8.2×10⁶;1.6×10⁷;2.1×10⁶;1.7×10⁷;9.2×10⁶(标准指标n=5,c=2,m=10²,M=10³)(计量单位:CFU/g),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时,该批次豆腐乳以9元/瓶单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800元。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召回公告结束,未能召回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为18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4】93号)。
1;罚款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
5000.00元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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