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立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MA2CGL09X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世嘉君座7幢9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路政罚﹝2026﹞472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05日12时22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49(临乔线)临平方向K2+70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7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2
嘉路政罚﹝2026﹞316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0日01时04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12(科天线)海宁、桐乡方向K1+80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68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3
嘉路政罚﹝2026﹞316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3日03时22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12(科天线)海宁、桐乡方向K1+80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29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4
嘉路政罚﹝2026﹞316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06日22时17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12(科天线)海宁、桐乡方向K1+80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38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5
绍路政罚〔2026〕001
你公司的浙A29H85(6轴)于2025年4月29日8时53分,行经绍兴南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8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4
6
绍路政罚﹝2026﹞00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1日10时47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三高速章镇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654.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4
7
绍路政罚﹝2026﹞00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04日09时5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三高速章镇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327.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4
8
绍路政罚〔2025〕03J150
2025年3月28日14时19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龚江勇、陈国新在G104线1579K+750M左侧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29H85/皖CMU3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赵长久。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3.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8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赵长久驾驶浙A29H85/皖CMU3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6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八)项,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9
杭路政罚﹝2024﹞81244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1日01时03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鸿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65.00元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12
10
嘉路政罚〔2024〕521363
2024年7月5日15时49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余良、徐慧慧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7-01 11:35:37车号为浙A5V090在X111(崇新线)崇福方向K8+6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1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1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646.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