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柒加壹商务酒店平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茂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DW9JC8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广惠办事处环城西路2号建贸大厦2层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罚[2025]1818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酒店经营,兼营酒水饮料等预包装食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2025年6月4日凌晨3时36分,未成年人蒙某德(14岁,都匀师院附中学生)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3瓶雪花牌勇闯天涯啤酒,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5元,当事人店内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也未询问其是否成年。涉案啤酒购进价为4.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本案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证明案件来源
1、公安提示函(匀公函〔2025〕245号)
证据组二:证明主体身份信息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组三: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1、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2、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
3、涉案未成年人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监控视频截图3张
5、当事人结算订单截图2张、未成年人微信支付截图2张
证据组四:证明涉案啤酒的来源、购进及销售价。
1、涉案啤酒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检验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购进记录、生产商营业执照
2、当事人结算订单截图2张、未成年人微信支付截图2张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匀市监处罚[2025]030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开始经营,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2701MA6DW9JC8L,也办理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编号为:公特2014字第040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经营。经营模式为顾客线下预定住宿服务及顾客在第三方平台上预定该店住宿服务。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因2025年3月15日都匀市有贵州省公务员考试考点导致外地往来旅客增加,即供需关系增加从而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将本宾馆内“携程”平台上“特惠大床房”、“舒适双床房”、“雅致双床房”,“美团”平台上“雅致双床房”和“飞猪”平台上“特惠大床房”五种房型提价交易,根据《黔 发 改 监 调 〔 2 0 2 4 〕 7 8 5 号》文件内容,当事人客房提价金额不应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价格的60%,但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的同类房型提价金额已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价格的60%,经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携程”平台上“特惠大床房”前三十日内成交房价均价为63.2元/间/晚,涨价后该房型价格不应超过101.12元/间/晚,3月14日入住成交订单共9条,成交价分别为287元1间1晚、282.2元1间1晚、289元1间1晚、291元1间1晚、274元1间1晚、303元1间1晚、289元1间1晚、279元1间1晚、277元1间1晚,涨幅超60%的房型订单共9单,该房型违法所得1661.92元;
二、“携程”平台上“舒适双床房”前三十日内成交房价均价为90.5元/间/晚,涨价后该房型价格不应超过144.8元/间/晚,3月14日入住成交订单共5条,成交价分别为305元1间1晚、307元1间1晚、307元1间1晚、307元1间1晚、317元1间1晚,涨幅超60%的房型订单共5单,该房型违法所得819元;
三、“携程”平台上“雅致双床房”前三十日内成交房价均价为88元/间/晚,涨价后该房型价格不应超过140.8元/间/晚,3月14日入住成交订单共3条,成交价分别为297元1间1晚、297元1间1晚、589元3间1晚,涨幅超60%的房型订单共3单,该房型违法所得479元;
四、“美团”平台上“雅致双床房”前三十日内成交房价均价为90元/间/晚,涨价后该房型价格不应超过144元/间/晚,3月14日入住成交订单共3条,成交价分别为307元1间1晚、261元1间1晚、311元1间1晚,涨幅超60%的房型订单共3单,该房型违法所得447元;
五、“飞猪”平台上“特惠大床房”前三十日内成交房价均价为76.6元/间/晚,涨价后该房型价格不应超过107.24元/间/晚,3月14日入住成交订单共1条,成交价为285.48元1间1晚,涨幅超60%的房型订单共1单,该房型违法所得178.24元;
因无法核实线下经营情况,能够核实的线上经营平台以上房型共计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585.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
罚款1.0755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755.48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