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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木论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贵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6677743156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环江洛阳镇雅脉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1
(2024)桂1226民初164号
合同纠纷案
环江生源人力资源部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9-07-19
(2019)桂1226民初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润天然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19-04-12
(2019)桂1226民初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润天然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4-11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润天然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6
2017-08-29
(2017)桂1226民初631号
劳动争议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6
2019-07-12
(2019)桂1226民初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润天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9
2018-03-13
(2018)桂12民终108号
劳动争议
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4-02
2017-04-12
(2016)桂0103民初116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宁市益嘉数码图文工作室与简*、广西木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7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环市监处罚〔2026〕2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5年9月2日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依法成立。登记的名称:广西木论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677743156H,法定代表人:张文贵,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5年7月10日经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0645122600113,生产者名称:广西木论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贵,食品类别:饮料。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期间,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共1006桶(规格15L/桶),生产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2025年9月22日抽样人员到广西木论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成品库已检区抽取样品,2025年10月28日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5年11月3日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5年11月19日收到复检机构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0:25A12023127)显示,经复检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销售了998桶、赠送商家8桶,其中销往南宁市592桶,出厂销售价格为每桶6.80元,销往河池市金城江区400桶,出厂销售价格为每桶7.80元,检验抽样6桶出厂销售价格为每桶9.00元,销售收入共计7199.60元。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货值金额为7257.20元,违法所得(销售收入)为7199.60元。 另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核查处置流程,本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已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造成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并向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单》,召回涉案批次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至案发时,产品已无法召回。对原因进行深入排查、分析,查出问题进行整改,提交了造成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分析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依法成立,具有从事饮料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P25450000622238688ZX),证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2025年9月22日到当事人的公司抽样。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已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o:SQP251892)送达当事人及告知申请复检等相关事项的事实。 4.《检验报告》(№:SOP251892),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检验报告(No:25A12023127),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5.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已无库存的事实。 6.2026年2月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克灿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货值金额为7257.20元,违法所得(销售收入)为7199.60元,并对2025年11月18日的复检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的事实。 7.当事人2025年12月31日提供的《关于木论思泉生产经营的“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的分析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分析查找造成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向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总结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样检验及复检检验,溴酸盐
处理意见及依据:饮用水中的溴酸盐是臭氧消毒工艺的副产物,当臭氧与水中的溴化物发生反应时,就会生成溴酸盐。溴酸盐被认定为潜在致癌物,大量摄入可能导致恶心、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损害肾脏和神经系统。溴酸盐超标,致癌风险、 影响消化系统,对人体有潜在的威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生产经营的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质量安全负责。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木论思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陆角零分(¥7199.6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陆角零分(¥15199.60元)。
8000.00元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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