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集多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7FD490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266号水果批发区36-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3﹞118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向平江县吴彬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商标为德和丰,规格型号为110克/袋的网红辣块5件(50袋/件)放在其店内销售。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网红辣块进行抽检。2023年9月25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3JF091304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经销的网红辣块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YPWB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网红辣块已全部售出,其中4件(50袋/件)网红辣块是整件销售,销售价格是1.9元/袋,剩下1件(50袋/件)网红辣块是零散销售,销售价格是3.2元/袋,进货价格是1.8元/袋,共计货值540元,获利90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网红辣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网红辣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上缴国库。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网红辣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于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元,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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