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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6J7MN34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开发大道1栋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5
(2020)黔01民初17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王*,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11-19
(2020)黔01民初17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字[2023]18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于2022年10月份左右在兴义购进了一箱螺蛳粉共12包,进价为4.5元/包、销售价格为6元/包、销售了5包,剩下的7包均已超过保质期,因所销售螺丝粉均在保质期内,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7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进行现场检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证据二:2023年07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扣字〔2023〕170号)、《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07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07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通知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07月31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07月31日,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07月31日,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王平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07月31日,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案件性质: 当事人安龙县鑫发食品超市(王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经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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