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埃普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波 | 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92UGP7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79号新界大厦B座16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7-25
(2023)新0103民初1586号
劳动争议
新疆埃普恩科技有限公司、姚**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4)125号
(一)你单位2021年账载营业成本3,544,575.96元,但库存部分仅有记账凭证,凭证后未附商品购入发票等单据,资金未支付,后将暂估成本进行成本结转。你单位虚构业务,多列支成本1,596,255.02元。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单位无法提供业务的真实凭证,采用暂估方式列支成本,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6,255.0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1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41.77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255.02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98,496.79元,当年已缴企业所得税56.04元,本次检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92396.8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