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润华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76PGE0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喜凤花园南侧(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5﹞131号
经检查人员询问并制作笔录法定代表人王凤春陈述,润华木业与衫衫木业之间没有真实业务。润华木业是向自然人孙刘义购买的胶合板。孙刘义以菏泽衫衫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润华木业开具了两张发票,发票代码3700223130,发票号码16318082-16318083,价税合计205,900元。此外,王凤春还承认孙刘义以另外一家名为鄄城同尚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润华木业开具了4张发票,同样没有真实业务,发票代码:3700223130,发票号码16300099、16323803-16323804、13447877,价税合计428,700元。鄄城同尚木业有限公司和菏泽衫衫木业有限公司共计向润华木业开具发票634,600元。润华木业共计支付货款464,166元,支付方式为银行公户转账,王凤春承认剩余货款未支付。经查询润华木业、鄄城同尚木业有限公司、菏泽衫衫木业有限公司、孙刘义、李志胜等账户,检查人员发现464,166元货款中有377,600元最终回流至王洪华(王凤春父亲)个人账户,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经纳税人供述,剩余未回流资86,566元金为税点钱和与孙刘义之间的真实胶合板交易的货款。经核查记账凭证及发票认证抵扣清单,上述6份值税专用发票于2023年4月抵扣增值税12,850。44元,2023年5月抵扣增值税23,687。61元,2023年6月抵扣增值税24,216。82元,2023年12月抵扣增值税12,585。84元,润华木业于2023年结转成本561,592。92元。综上,润华木业上述行为依法定定性为偷税和让他认为自己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