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玉祥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2MA1BF7X93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东路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黑0602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董**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孟**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1
(2025)黑0602民初11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孟**
裁判文书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6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9
2022-10-23
(2022)黑0602执123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07
2021-04-25
(2021)黑0602执164号之四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07
2021-02-22
(2021)黑0602执164号之一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6-07
2021-04-25
(2021)黑0602执164号之二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6-07
2021-04-25
(2021)黑0602执164号之六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6-07
2021-04-25
(2021)黑0602执164号之三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6-07
2021-04-25
(2021)黑0602执164号之五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6-07
2021-04-26
(2021)黑0602执164号
其他案由
辛**、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萨区)应急罚﹝2024﹞0014号
2024年06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
40000.00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
2024-07-05
2
(萨区)应急罚﹝2024﹞0012号
2024年6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不符合法律规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1.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
70000.00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
2024-07-05
3
(萨区)应急罚﹝2024﹞0013号
2024年6月17日15时40分左右,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捌万元整罚款
80000.00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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