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轮台第三百四十六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巧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2MA786DEP9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轮台县迪那路路东13栋1至2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轮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2025年1月15日、2025年2月5日、2025年3月11日和2025年6月4日均正常营业。通过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示的质量负责人是彭金洲、彭金洲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651221280143)、执业单位是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轮台第三百四十六分店、同时在总公司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负责人任命决定”文件、与彭金洲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1日)、并公司给彭金洲缴纳社保、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三百四十六分店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是彭金洲。通过询问店长热米莱·如则是护理专业、没有执业药师资格证,证明热米莱·如则不能担任药店“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 2025年3月11日第一次检查和6月4日第二次在三百四十六分店检查时没看到该店质量负责人彭金洲,2025年3月11日第一次抽查了2025年1月15日、2月5日的监控,质量负责人彭金洲一直不在岗,同时3月11日现场也未看到彭金洲,2025年6月4日第二次回头检查中抽查看2025年5月7日和6月4日监控,6月4日监控画面没有看到质量负责人彭金洲,同时抽查监控对应的时间段,查看该药店药品管理系统“雨诺G3ERP”软件,2025年1月15日销售盐酸二甲双胍片2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1021518、生产批号2311034)、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1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81126,生产批号A09551B),2025年2月5日销售枸橼酸莫沙必利分散片1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21110,生产批号4B001),2025年3月11日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2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9990051、生产批号24091041)、阿奇霉素分散片1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6358、生产批号274231207),2025年6月4日销售了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203388、生产批号1240007)、阿莫西林胶囊1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3021770、生产批号400240674)。上述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上都有药品批准文号、说明是属于药品,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没有标识OTC(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因此都属于处方药。同时上述药品均开具了“成都双流九州通互联网医院”远程开的电子处方,并提供处方打印件,并彭金洲不在岗的时候,店员打印电子处方后、处方“核对/发药”处模仿代签彭金洲的姓名,构成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 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认识错误的态度、能够及时提供上述销售处方药购进的合法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对上述药品均从该药店总公司“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5月13日之间购进,同时能提供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6月4日当天检查销售处方药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阿莫西林胶囊的零售价分别是87.22元/盒、24.3元/盒,当事人销售处方药货值金额(87.22元×1盒+24.3元×1盒=111.52元)111.52元,2025年6月25日,本案已调查终结。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