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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富邦悦利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昌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F0D177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民主二路50号群建星城小区3号楼1层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美团开设有网店[乐购达超市(洪山广场店)]和饿了么(淘宝闪购)开设有网店[惠邻百佳超市(洪山广场店)],仅做线上产品销售,未做线下产品销售。2025年8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生产日期:2025-06-01)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10月20日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No:R3482025(GSLT),内容为[样品名称: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标称生产者:揭阳市欧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5-06-01、抽检地点(销售单位):武汉富邦悦利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武昌区民主二路50号群建星城小区3号楼1层4号商铺、样品数量:检验1台/备样1台、抽样日期:2025年8月11日],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品”。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C2025000007090)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8月左右开始在上架销售的,涉案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生产日期:2025-06-01)在当事人美团网店[乐购达超市(洪山广场店)]和饿了么(淘宝闪购)网店[惠邻百佳超市(洪山广场店)]上的商品名称均为“手持迷你挂烫机喷雾电熨斗1个/份家用小型便携式宿舍熨烫衣神器(颜色随机)”。当事人进货3个涉案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生产日期:2025-06-01),销售单价45.8元/个,货值金额总计137.4元。已售出2个为抽检单位在饿了么(淘宝闪购)平台购买,实付款89.44元,故销售金额总计89.44元,库存1个。还查明,上述批次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生产日期:2025-06-01)系当事人2025年8月4日从1688平台名为揭阳市榕城区小伙伴家用电器厂的商家购进的,留存了进货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生产日期:2025-06-01)3个,购进单价22.7元/个,购进成本总计68.1元。上述产品售出2个的销售金额扣除2个成本总计获利44.04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熨斗货值金额为137.4元,违法所得44.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热水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37.4元;2.没收违法所得44.04元;3.没收涉案电熨斗(规格型号:2021-2,生产日期:2025-06-01)1个。
137.4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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