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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百信粮油副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凤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TK430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兴区北岸新城454号楼1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6年1月23日,根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454号楼1单元102室的当事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百信粮油副食超市”中商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金锣牌玉米肠”正在售卖,净含量120克,产品标准号为QIJLWR0002s,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4日,生产商为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进货时需查验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能在要求期限内按规定索证索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允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凤波进行询问调查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供货商七台河市龙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金锣牌玉米肠”共销售10袋。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没有索要进货凭证。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
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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