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珩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桂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0Y4W6F8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黄松甸镇双山村双山屯村东入村口大石头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广罚字﹝2024﹞13号
经查,被举报人吉林省万珩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站:www.chinawh7.com上“新闻中心”栏目,发布名称为《灵芝孢子粉的功效与作用,90%的人不了解》的广告,内容为“灵芝孢子粉具有灵芝的全部遗传物质和保健作用,研究发现灵芝孢子粉具有增强机体免疫力,抑制肿瘤,保护肝损伤,辐射防护等作用;三萜类化合物是灵芝(孢子)发挥抗炎、镇痛、镇静、抗衰老、抑制肿瘤细胞、抗缺氧等作用的主要成分;说明灵芝孢子粉能增强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提高体液免疫水平和细胞免疫水平G。”其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网站:www.chinawh7.com是吉林省万珩食品有限公司在网上找到的,吉林省万珩食品有限公司在该网站自行发布广告并支付其费用。名称为《灵芝孢子粉的功效与作用,90%的人不了解》的广告,是2021年8月6日开始发布的,吉林省万珩食品有限公司每2年支付该网站168.00元广告费用,截止到2024年9月20日,广告费用为336.00元,浏览量为223次。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36.00元。
336.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