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古夫镇好口福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世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6MA4B2MPW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兴山县古夫镇汇金超市外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从兴山县古夫镇利民粮行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海天特级蒸鱼豉油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314,保质期18个月。供货商“一票通”销售凭证(0003223)显示“日期:2025年3月20日,购货者:好口福,食品名称:蒸鱼豉油,数量:1,单位:瓶,单价:12”等内容。当事人购进上述蒸鱼豉油后在其制作凉拌素菜过程中使用。2025年9月14日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继续在凉拌素菜中使用,至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蒸鱼豉油含瓶称重0.061kg(瓶内容物约10ml)当场扣押,当事人自述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使用40ml。涉案豉油货值金额1.2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豉油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采购单据。因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原料生产的菜品经营价格不同,且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经营符合法定要求。次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整改情况属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特级蒸鱼豉油1瓶(含瓶称重0.061kg);2.不予罚款。
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