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力砖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尧尧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MA70ALKL0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堡村五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二稽罚〔2025〕12号
(一)发票违法情况
1.发票流
你单位于2021年5月至12月共收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品名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6100211130,发票号码分别14095881、20982817、13981279、07241074、10632331、06780463、01540275、06961255,金额3701778元,税额333160元,价税合计4034938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全部入账,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所列支的管理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据: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
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发票已入账,已抵扣进项税额,已税前列支费用。
2.货物流
根据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闫钊的讯问笔录,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下游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通过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杜娟询问,你单位运输业务所需车辆均是由你公司自行联系,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过运输业务,只是开票。
证据1:闫钊的讯问笔录;
证据2:杜娟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与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
3.资金流
你单位通过相关账户向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打款4064812.84元,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242696.27元后将余款3822116.57元回流至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杜鹃和由杜鹃控制的白美英的个人账户。
证据1: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0516的银行流水;
证据2: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1650的银行流水;
证据3:你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4484的银行流水;
证据4:杜娟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4125的银行流水;
证据5:白美英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0219的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与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与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二)发现的涉税问题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取得的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333160元。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336607.26元。
1336607.26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