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挽风作酒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加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CWWT5L5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长江路阳光城3号院2号楼7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市监处罚〔2025〕35号
经查,河南挽风作酒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登记注册,在淘宝开设店铺“挽风作酒酒类拍卖店企业店”,2024年4月7日,该淘宝店铺上架销售“五粮液52度第8代酒”。2024年6月12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店铺“挽风作酒酒类拍卖店企业店”下单了2瓶五粮液52度第8代酒,单价每瓶787.8元,金额1575.65元,订单号:2188586066430183166,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公证处对此次网购的全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24)鲁青岛市北证民字第1239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了辨认鉴定,并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5747〕,辨认结论为:上述样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具有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辨认结论有效。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7月28日,当事人淘宝店铺共计成交34瓶五粮液52度第八代酒,总销售额26792元,当事人陈述五粮液52度第8代酒进货价约为670元/瓶,其销售的酒类产品来源主要有:百荣市场购进、同行调货,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所以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无法溯源。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鉴于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证下单的2瓶酒有鉴定结论外,当事人已售出的其余五粮液白酒,均无辨认/鉴定证明书,无法认定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认定为1575.65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