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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大龙龙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冬英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6MA4A6NF8X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樊城区建设路地矿所租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7
(2022)鄂0606民初4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市樊城区大龙龙副食店
襄阳厨娘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10-09
(2022)鄂0606民初4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市樊城区大龙龙副食店
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8-03
(2022)鄂0606民初4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市樊城区大龙龙副食店
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6
2021-03-15
(2021)鄂0606民初5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市樊城区大龙龙副食店与襄阳双子星酒楼、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2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涉案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需没收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我局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身体、年龄及家庭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合并执行208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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