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红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麦麦提艾则孜·麦麦提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4MA78E9X16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阿其克二路1-1号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洛市监处罚(2025)49号
经查明当事人洛浦县红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幸福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该公司(转供电单位)代收 该小区居民生活使用电费,收费标准擅自制定为两种,一种0.49元/千瓦时,还一种0.59元/千瓦时,该公司于2023年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及2024年至2025年5份,共27个月0.49元标准收取居民用电费用,2023年5月份、6月份,共2个月0.59元标准收取居民用电费用,按照0.49元标准销售的电量456392度,销售额223632.08元,获取利润45639.2元,按照0.59元标准销售的电量40977度,销售额24176.43元,获取利润8195.4元,加起来多收利润共计53834.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收取居民生活使用电费多收违法事实。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照规定收取居民生活使用电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改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3834.6元(伍万叁仟捌佰叁拾肆元陆角 );
-元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