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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玖宫阁足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增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JKTME0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辽西村年丰路88-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6〕96号
2026年01月19日,本局收到举报信,其称当事人给其中耳炎上药及洗耳朵所用药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厂名厂址,属三无产品,且当事人上药工作人员未出示执业医师证等资质,属于无证行医。2026年0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处理该起投诉时,发现当事人给顾客使用的中耳炎药为“辰欣”氯化钠注射液,属于药品。另发现当事人店堂广告标称“中耳炎上药”等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撤除店堂内不合规的广告牌。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广告中直接提及“中耳炎上药”为医疗范畴的疾病名称,实际暗示了对疾病的改善/治疗作用。而当事人未通过中医诊疗备案,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发布带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广告。当事人的广告是委托吴兴金基广告公司制作的,制作费用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带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360元;(大写:叁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36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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