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桂元水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桂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8P4F7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郭河镇凤林社区古河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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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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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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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18号
经查,当事人于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集贸市场内东侧第二个门面开设杨氏水产,长期经营水产品。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为杨春清,现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品牌:鑫金鹰,型号:HY-607)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仙桃分院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结果如下:该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6.1的要求,具有易于做欺骗使用的特性,并无检定合格铅封,根据规程判定该电子秤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果无异议。 另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品牌:誉诚,型号:无)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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