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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明志商贸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新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CH45QC3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月亮湾农贸市场7-18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44号
现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当事人由自然人谭新明(身份证号码422326197512086437)、谭道亮(身份证号码422326196910196514)、谭新喜(身份证号码422326197309286433)和谭得志(身份证号码422326198403136612)4人合伙在本县水岸花园农贸市场内经营牛肉批发、零售,该经营行为由上述4合伙人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收入和支出由4合伙人平均分摊。 另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通山县茅田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宰杀生牛共计1783头,开具产品检疫证明的只有977头,剩余806头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而销售到通山及周边县市市场。经询价,当事人销售的每头牛最低售价为5880元,其销售的未经检疫的牛肉货值金额计5880*806=473928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具体的购销台账,不同时段购进和销售价格不同,各头牛重量也不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结合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和我局集体讨论意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通山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鲜肉零售经营活动。2024年9月 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肉制品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通山县茅田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的屠宰和产品检疫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公司宰杀活牛开具了检疫证明的头数与实际宰杀头数不符。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送往通山县茅田畜禽屠宰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屠宰的活牛头数有1783头,经检疫的有977头(含开给通山县金源鸿食品有限公司185头),未经检疫的有806头。据当事人陈述,这些牛大小不一,宰杀的牛最小的100公斤一只,最大的500公斤。按通山县每头牛的最低销售价格5000元计算,未检疫的806头牛(肉)合计的销售货值金额已达4030000元。这些未经检疫的牛肉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每头牛的重量不同,牛肉制品的价格也有波动,当事人又未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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